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与被告孙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2018)琼0108民初5945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市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信用卡欠款本金37110.83元;2.判令被告支付使用信用卡拖欠的手续费、滞纳金、罚息等费用8920.14元、利息6138.68元(暂计至2017年12月21日,从2017年12月22日起至结清信用卡欠款之日止,手续费、滞纳金、利息、罚息等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3.判令由被告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第五条第五款的约定承担本案有关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原告方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30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届时你如未依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