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秀莲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
(储蓄卡 网上操作 存款灭失 )
(储蓄卡 网上操作 存款灭失 )
(一) 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87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中法民一终字第2054号判决书。
2、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任秀莲,女,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和平大道20号鹏晖新天地E栋2001房。
委托代理人:倪绍山,海南如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金贸支行。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49号。
负责人:李彦姝,行长。
委托代理人:蔡仁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国贸支行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简易程序:审判员:冯平山。
二审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曲洁;审判员:张莲凤、苏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5年8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2月30日。
(二) 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两笔每六个月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和150000元。2015年3月19日上述两笔定期存款被他人划走。原告在被告处办理定期存款,无论是提前支取,还是到期支取,都应凭原告身份证和密码以及储蓄卡到柜台办理,双方没有约定或法定从网银划转。该两笔定期存款被网银直接划走,被告存在过错。请求:1、被告承担定期存款本金损失250000元,利息33350元,两项合计2833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在他人使用网上银行转账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相关的法律法规没有要求定期存款支取必须凭存款人的身份证和密码以及储蓄卡到柜台办理。涉案两笔定期存款提前支取到网上转账均为正常交易,被告均按照原告的操作指令为其提供服务,没有过错。原告在申请开通网银业务时,被告已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原告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其账户信息、密码以及身份确认工具即U盾的义务,应自行承担存款损失。
2.一审事实和证据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任秀莲分别于2012年5月7日、2013年10月30日在工行金贸支行办理两笔每六个月自动转存的定期存款(储蓄卡账号为622208 220100201 7555),金额分别为100000元和150000元。2015年3月19日,上述两笔定期存款经他人通过网上银行操作办理提前支取并将其本息转为活期存款,然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出。任秀莲于2015年3月21日向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报案称,其于2015年3月19日被他人诈骗,被骗时使用的工商银行卡号为622208 220100201 7555。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存款交易记录、账户明细清单、报案书、受案回执、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
3、一审判案理由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任秀莲主张定期存款的支取,必须凭储户身份证和密码及储蓄卡到工行金贸支行柜台办理,其与工行金贸支行没有约定或法定从网上银行划转。但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拓展,储户可以不受地理、时空的限制,登录网上银行即可办理相应的银行业务。就本案而言,任秀莲凭银行卡号、密码登录网上银行,即可办理定期存款的提前支取业务。任秀莲在工行金贸支行办理开通网上银行业务时,工行金贸支行对任秀莲进行了特别风险提示,任秀莲没有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信息及密码,将上述信息泄露给他人,致使他人利用网上银行将其未到期的存款转走,系任秀莲过错造成,损失应由其本人承担。
4、一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任秀莲的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75元,由任秀莲负担。
(三)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任秀莲(原审原告)上诉称:一审认为任秀莲将账户信息及密码泄露给他人,致使他人利用网上银行将其未到期的存款划走,系任秀莲过错造成没有事实依据,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服务协议》约定及《中国工商银行电子银行章程》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规定,电子银行没有办理定期存款业务方面内容。即使任秀莲泄露自己的账户信息和密码,因电子银行没有办理定期存款功能,任秀莲的定期存款也是安全的。请求:1、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5)龙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支持任秀莲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工行金贸支行承担。
被上诉人工行金贸支行(原审被告)辩称:任秀莲办理的借记卡下挂的两笔定期存款虽然是在柜台办理,但由于该借记卡已经办理了网上银行,故在不需要现金的情况下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法律没有禁止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存款业务。工行金贸支行已经对网上银行的业务风险给予了提示,任秀莲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致使其存款被他人划走,银行无过错。
(四)二审事实和证据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另查,根据任秀莲在公安机关报案的询问笔录记载,任秀莲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其首先卸载了360杀毒软件,后登陆了不法分子提供的网址,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并在次日去银行办理动态口令卡时提供的手机号为不法分子的手机号。
(五)二审判案理由
任秀莲办理的涉案借记卡下挂的两笔定期存款虽然是在柜台办理,但由于该借记卡已经开通了电子银行,故其定期存款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法律法规并未禁止电子银行开通定期存款功能。任秀莲在申请工行金贸支行为其开通电子银行时,银行已对其进行风险提示。工行金贸支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系按照银行操作规范进行。任秀莲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卸载了360杀毒软件,登陆了不法分子提供的网址,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使银行安全防范系统无法防范风险,其存在重大过失,其主张工行金贸支行承担该存款本金及利息的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六)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元,由上诉人任秀莲负担。
(七)解说
本案因存款人在工行金贸支行存入的存款通过网上银行转账转出而引发的储蓄合同纠纷,传统的银行交易中,存款人手中持有存折或存单,办理定期存款业务需要到柜台办理。近年来银行卡业务取得跨越式发展,由于其不受营业时间及地点的限制,给人们生活提供了很多便利。特别是网上银行储户足不出户即可进行交易,银行卡正成为个人使用最频繁的非现金支付工具。本案中,存款人办理的涉案借记卡下挂的两笔定期存款虽然是在柜台办理,但由于该借记卡已经开通了电子银行,故其定期存款可以在银行柜台办理,也可以在网上银行办理。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虽然规定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有账户查询、转账汇款、投资理财、在线支付、缴费服务等。但该规定并未限定工商银行电子银行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仅限于上述五种业务。电子银行是否开通定期存款功能,完全由银行根据其业务发展需要及操作系统技术状况决定。工行金贸支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系按照银行操作规范进行,未违反操作规范。任秀莲按照不法分子的指令操作网上银行,其存在重大过失,由此造成的资金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