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部门决算和“三公”经费决算公开的说明
一、部门概况
我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龙华区、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四个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和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主要职责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二审案件;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起再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依法审判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审理依法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执行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一审判决、裁定以及法律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书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办理赔偿案件;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依法对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调研工作,对本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市机构编制部门管理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人员和机构编制工作,协同市委管理和考核市、区两级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和司法技术工作;结合审判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工作;领导全市法院的监察工作;对本院的直属事业单位进行管理,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内设办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环境保护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审判委员会办公室、书记官处、研究室、监察室、司法警察支队、技术装备处等十八个副处级机构及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海口市诉讼证据鉴定监督中心两个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为专项编制220名、事业编制35名。
二、2014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1.部门收入支出决算总表(见附表1)
2.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表2)
3.“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见附表3)
三、2014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决算收入情况说明
我院2014年度部门决算收入总计9704.07万元。包括财政拨款收入6671.29万元、其他收入5.08万元和上年结转和结余3027.70万元。
我院2013年度决算支出总计6058.67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18.00万元、公共安全5367.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392.08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62.05万元、住房保障支出218.97万元、年末结转结余3645.40万元。
(二)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我院2014年度公共财政预算拨款支出6058.6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3192.84万元、项目支出2865.82万元。
1、基本支出3192.84万元,主要是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及开展相关工作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日常公用支出。其中: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支出2339.64万元,主要用于机关单位正常运转的基本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支出392.08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缴纳事业人员社会保障金和离退休管理机构的基本支出372.68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支出2.98万元,用于没有生活来源的遗属生活补助。
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支出62.05万元,其中行政单位医疗(项)支出56.75万元,事业单位医疗5.3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为在职人员购买的医疗保险金支出。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款)住房公积金(项)支出218.97万元,主要用于本部门按照国家政策向在职人员发放住房公积金的基本支出。
2、项目支出2865.82万元,主要为了完成我院审判、执行中心工作和为开展中心工作,以及专项业务工作而发生的各类支出。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类)其它一般公共服务(款)国家赔偿费用(项)支出18.00万元,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因为案件错判,当事人向国家申请的补偿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案件审判(项)、)法院执行(项)“两庭”建设(项)支出2065.16万元,主要是我院各部门人员的案件审判、法院执行、差旅、培训,为审判中心工作的宣传报道等项目活动的项目支出。
公共安全(类)法院(款)其他法院(项)支出766.24万元,主要是我院与审判执行等工作有关又不属于上述活动事项的项目活动的项目支出。
社会保障和就业死亡抚恤支出16.42万元。
(三)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我院2014年度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支出354.89万元,各分项支出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用未发生。
2.公务用车(含执勤执法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349.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118.64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31.28万元。2013年度本单位购置(含执勤执法用车)公务用车7辆,年末公务用车(含执勤执法用车)实有量67辆,运行维护费主要用于车辆燃料费、维修费、停车费、通行费、保险费、审验费等项目。包括日常公务用车(含执勤执法用车)以及各辖区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考察、出差办案、调研、机要文件交换、以及日常工作的办理等。
3.公务接待费4.97万元,2014年发生国内公务接待29批次,共286人。主要用于辖区法院和兄弟法院发生的接待费;承担法院系统安排的对口接待任务;承担与相关业务部门考察、交流、调研等接待任务。
附: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9月21日
2015年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