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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办法(试行)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0-24【字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简化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办法(试行)
             
  为了提高裁判文书制作效率,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对认罪认罚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实行“要素式”格式。为规范“要素式”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辖区的刑事审判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要素式”裁判文书,是指对于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采用裁判要点突出、基本要素齐全、文书格式精简的裁判文书。
  二、人民法院制作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可以适用“要素式”格式:
  (一)被告人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
  (二)被告人对所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等,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案件。
  (三)其他可以适用“要素式”裁判文书的刑事案件。
  三、下列刑事案件的裁判文书,不适用“要素式”格式:    (一)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案件;
  (二)危害民生的犯罪案件;
  (三)聚众型犯罪案件;
  (四)职务犯罪案件;
  (五)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
  (六)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案件;
  (七)其他不宜适用“要素式”格式裁判文书的案件。
  四、人民法院适用“要素式”格式裁判文书的案件,对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在自愿认罪减少基准刑10%的基础上,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可以在20%的幅度内对调节结果进行调整。
  五、下列适用“要素式”格式裁判文书的刑事案件,在确定从轻幅度时应严格掌握:
  (一)具有累犯、再犯等从重情节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案件;
  (二)电信网络诈骗、信用卡诈骗、抢夺、抢劫等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案件;
  (三)其他应严格掌握从轻量刑幅度的案件。
  六、一审人民法院制作刑事裁判文书,可以按照下列要素简化书写:
  (一)首部部分。写明法院名称、案号、公诉机关及出庭公诉人、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可以省略案件由来、审理经过。
  (二)事实部分。简要书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意见等;被告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的意见。
  (三)理由部分。直接表述“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不一致的情况,写明认定的量刑情节)”,并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
  (四)裁判主文。写明判决结果,可不表述刑期的折抵情况,直接表述刑期起止日。
  (五)尾部。交待上诉权及上诉审法院,由参加审判案件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独任审判员署名,写明判决作出日期,案件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署名。
  七、“要素式”裁判文书制作要突出反映以庭审为中心的司法活动,体现案件审理要素,省略重复性的表述、无争议事项的认定和论述,重点阐述有争议事项,做到服判息诉。
  八、适用“要素式”刑事裁判文书的案件,应当庭宣判,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实现简案快速审结。
  九、本办法由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附:一审“要素式”刑事裁判文书样式;
 
 
海南省海口市XX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XX)琼XX刑初XX号
  公诉机关XX,出庭公诉人XX。
  被告人XX,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出生地,民族,文化,职业,住址,前科及累犯信息。本案采取强制措施时间,羁押场所。
  辩护人出庭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具体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XX犯XX罪,建议判处拘役/有期徒刑XX至XX……。
  被告人XX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量刑如有异议,则写明辩方的量刑意见)
  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不一致的情况,写明认定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XX犯XX罪,判处拘役/有期徒刑XX…,并处罚金人民币XX元。
  (刑期自XX起至XX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审  判  员
                             二〇  年   月   日
 
               法官助理
                        书  记  员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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