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院庭(局)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工作规程(试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院庭(局)长办案常态化和院庭(局)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起示范作用的要求,根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省高院《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院庭(局)长办理案件,以“再审案件全部办、重审案件部分办、一审案件重点办”为原则,以相关扁平化管理办法和年度办案指标为依据,以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为方向。
第二条 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指令审理的案件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局)长办理。
第三条 按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机关抗诉引起再审、本院院长提请再审、指令再审)的案件,按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者庭(局)长办理。
第四条 上级领导机关正式行文监督的和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直接向本院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的案件,按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类型由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分管院领导或者庭(局)长办理。
第五条 院长、分管院领导认为主审法官所办案件属于《关于规范院庭(局)长行使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的规定(试行)》第10条以及附件《建议报备案件类型》规定需要报备案件而不报备的,院长、分管院领导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庭(局)长办理该案件。
第六条 上述情形中,相关院(局)庭长依法应当回避的,由其他审判委员会委员办理。
第七条 上述院庭局长办理的再审案件,由2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2名审判委员会委员和2名员额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
第八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海南省法院完善司法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中的规定执行。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