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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口市公安局 关于建立执行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8-06-26【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中央19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5号),建立健全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公安局联合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法院需要向公安机关查询被执行人信息的,应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询被执行人信息函》,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询有关被执行人的真实身份、户籍、住所地或常住地、工作单位、出入境证件及出入境记录等出入境情况、电子照片等相关信息资料。公安机关查询完毕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函告法院。
   二、法院自身无法查控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协助查控。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控被执行人函》,同时附《拘传票》或《拘留决定书》。公安机关查控到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在核实身份后,应第一时间将相关情况通知法院。法院接到公安机关反馈的查控信息后,应立即派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交接手续并将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带回。
   三、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限制出国(境)措施的,应函告公安机关协助执行。法院应当将《法定不批准出境人员通报备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材料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应当在期限内对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的出国(境)申请不予办理。对持有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法院需要宣布作废其护照等出入境证件的,应当制作《提请宣布作废出入境证件公函》并送达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第一时间宣布作废相关出入境证件并函告法院。
   四、法院作出查封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车辆的裁定并送达至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对查封的车辆不予办理过户、年审等手续。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扣押该车辆。法院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具《协助查扣车辆函》、《裁定书》。公安机关在办理定期检验、转移登记、交通执勤执法过程中发现该车辆的,应当协助扣押并及时通知请求协助法院,法院应立即派员到公安机关办理交接车辆手续。
   五、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对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公安机关应立即出警,依法处置。
   六、法院决定对妨害执行的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的,应当将相关法律文书送达海口市拘留所,拘留所对符合收押条件的应予收押。
   七、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或相关人员涉嫌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证据材料装订成册后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公安机关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或者经立案侦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至法院。
   八、法院、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执行联动协调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处理相关执行联动事宜。
   九、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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