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起诉要求法定继承的当事人,在立案时须提交如下证据:
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二、继承人在未接受遗产时就已死亡,转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须提交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须提交被继承人子女的死亡证明;
四、继承人户口簿复印件、怀孕证明、与被继承人关系的证明;
五、争议财产清单及争议财产权属证明;
六、有债权债务的,提供债权人、债务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处理意见;
七、表示放弃继承的证明;
八、主张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须提交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证明,以及为争夺遗产而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证明,或者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等证明;
九、继承人生活有特殊困难,缺乏劳动能力的证明;
十、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