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琼01执163号拘留决定书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8-05-17【字体:大 小】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拘留决定书
(2018)琼01执163号
被拘留人吴高林: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龙塘镇铁龙路琼山造纸厂,身份证号460004198210030038。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湛江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湛仲字第21338号调解书及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8年2月24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湛仲字第21338号调解书内容为:一、吴高林确认尚欠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62814元,并定于2016年11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分24期,每期按月等额向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还款3245元;二、吴高林逾期未按上述第一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任一期还款、付息义务的,深圳市小牛在线互联网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自逾期之日起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直至借款还清为止;三、该案仲裁费188.4元由吴高林承担。本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3161.54元,执行费为697.42元,合计53858.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吴高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主动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付款义务亦未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高林拒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拒不报告财产,逃避债务,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采取拘留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吴高林(身份证号:460004198210030038)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18年0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