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公开 促进司法公正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执行公开 > 执行曝光台 > 限制高消费 >

限制高消费

限制高消费令(符圣宁)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8-05-30【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8)琼01执132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衢州仲裁委员会的(2017)衢仲网裁字第142号裁决书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申请执行人曾诚与被执行人符圣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符圣宁未按本院的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符圣宁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自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其全部法律义务之日止,被执行人符圣宁(身份证号码:46000419800717321X)不得以被执行人财产实施以下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符圣宁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05月30日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