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限制高消费令
(2018)琼01执恢113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海中法民一初第34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第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兰润年、杨旭、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5000000元(暂计),执行费92400元,合计2509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兰润年、杨旭、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因被执行人兰润年、杨旭、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兰润年(身份证号:422130196304270810)、杨旭(身份证号:340102197012173522)、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209062-0)、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3079-2)、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102393-8)、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686976-2)、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080120-6)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在本令发布之日起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上述付款义务之日止,不得有以下以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经举报或发现被执行人兰润年、杨旭、安徽蓝翔节能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安徽蓝实工业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蓝氏特种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凤阳县长发矿业有限公司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