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4号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01【字体:大 小】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执4号
申请执行人琼海三乐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南省琼海市阳江镇红色村委会中心村(谢善阳宅)。
法定代表人谢善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5号国贸中心23A。
法定代表人林景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595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琼海三乐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595号裁决的内容为:撤销琼海三乐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编号为0702516的《合作确认书》;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向琼海三乐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返还服务费135000元;驳回琼海三乐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其他仲裁请求;案件仲裁费11659元(已由琼海三乐豪猪养殖专业合作社全部预交),全部由海南华众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46659元,执行费为2099.885元,合计148758.88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9月22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7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7)琼01执4号限制高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高消费。
本院认为,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应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1595号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 晓
审 判 员 陈 铭
审 判 员 胡 猛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符龙暖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