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1执184号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01【字体:大 小】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琼01执184号
申请执行人:叶桂昌,男,196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赵钦隆,男,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仲裁委员会(2016)海仲字第793号裁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叶桂昌与被执行人赵钦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下同)2342322元,申请执行费为25823.2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赵钦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划、扣押、提取被执行人赵钦隆在2368145.22元范围内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梁 琼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 鑫
2017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