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在互联网发布裁判文书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拓宽社会公众监督渠道,提高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裁判文书,是指在椰城法律网上公布的我院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
第二条 社会公众在线参与裁判文书纠错,按本规定向裁判文书纠错发现人支付稿酬。
第三条 社会公众在线参与裁判文书纠错包含以下情形:
1、裁判文书制作法院名称不规范;
2、裁判文书案号有误;
3、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信息有误;
4、案件来源、案件审理经过表述不规范;
5、可以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文书没有对上诉权利进行表述或表述不规范;
6、二审裁判文书没有表述“本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7、诉讼费用负担表述不规范;
8、裁判文书落款日期有误;
9、引用法律条文不恰当;
10、裁判文书存在错字、漏字或多字现象;
11、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其他错误或不规范情形。
第四条 对裁判文书所涉及的当事人与诉讼参与人信息进行相应技术处理,或对依法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相应技术处理,不属本规定所指的纠错内容。
第五条 社会公众在线参与裁判文书纠错,可通过互联网发送邮件提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
第六条 本院研究室负责收集社会公众提交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并及时转交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社会公众反映的裁判文书纠错内容。必要时可将社会公众反映的纠错内容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定其是否存在错误。
第七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核认定上网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填写《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中的错误认定与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的案件承办部门和承办人。
第八条 经审核认定上网裁判文书确有错误的,应向纠错发现人支付稿酬,每发现一处错误支付稿酬20元,所支付稿酬由裁判文书制作责任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多人发现同一裁判文书中同一处错误的,向最先提交《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的人支付稿酬。
第十条 研究室应于每月底将当月裁判文书纠错发现人名单及稿酬统计汇总后送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核实。
第十一条 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对我院上网裁判文书经审核认定确有错误的,在每月审判事务管理通报中予以发布。
第十二条 上网裁判文书确实存在错误,已由承办案件合议庭作出补正裁定予以纠正的,应将补正裁定发布在原裁判文书下方,不得直接更改原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以确保裁判文书上网发布的严肃性。
第十三条 社会公众对上网裁判文书提出其他意见或建议的,研究室应及时收集并转给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纠错及处理意见表 【点击 Download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