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廷勇。
原审被告人李廷林。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王兴桥。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元令。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拐骗儿童罪被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4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廷勇犯拐骗儿童罪、原审被告人李廷林、王兴桥、李元令犯窝藏罪一案,于2016年12月6日作出(2016)琼0108刑初566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李廷勇犯拐骗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二、被告人李廷林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三、被告人王兴桥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四、被告人李元令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原审被告人李廷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廷勇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李廷勇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廷勇撤回上诉。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6)琼0108刑初5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小马
审 判 员 王 滢
审 判 员 林蔚茹
二〇一七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文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