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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现将执行风险告知如下:
一、申请执行人如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三、被执行人应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或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对异议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