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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
根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承办人应写出书面报告并向执行机构负责人提出,书面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
(2)变更、追加的理由;
(3)变更、追加的法律依据;
(4)变更、追加的相关证据。
其次,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审查采取原执行合议庭回避的原则,由执行机构负责人另行确定合议庭或批转执行机构中的审查部门审查。
审查合议庭或审查部门应在接受交办之日起30日内,对是否变更、追加被执行人作出裁决。对符合变更、追加条件的,应作出变更、追加的裁定。裁定书署审查合议庭成员名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被追加的被执行人。裁定书应写明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有申请复议的权利。
对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应作出不予变更、追加的决定并送达相关当事人。
被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对变更、追加的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变更、追加的裁定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超过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上级法院不再受理。对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的裁定提起复议的,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