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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有连带责任人的,采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执行措施时,不分先后顺序;采取处理性执行措施时,应首先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一般经一个月执行,主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法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执行连带责任人的财产前,应通知连带责任人。连带责任人主张主债务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限期在15日内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并由执行法院进行听证后作出相应决定。
凡是执行连带责任人财产的,必须经合议庭合议,执行机构负责人审核,院长审批。
在执行立案前,案件中有保全财产的,一般应首先执行已保全的财产,不足部分执行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