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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民终2241号
海南四海五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湖南农夫畅达水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海南四海五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李曙光、汤显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民终22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撤销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7)琼0106民初5737号民事判决;二、限海南四海五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湖南农夫畅达水产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21684.4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2年5月11日起,按照本金1021684.4元,年利率6%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湖南农夫畅达水产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330元,均由海南四海五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湖南农夫畅达水产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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