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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08民初164号
羊金麟、羊金辉、符小爱、李月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与被告羊金麟、羊金辉、符小爱、李月桂、海南海拓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08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羊金麟、李月桂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借款本金150086.47元;被告羊金麟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利息、罚息[其中截止至2017年12月4日的利息、罚息合计为3840.86元;自2017年12月5日起至实际偿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罚息,以借款本金150086.47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房屋贷款合同》(编号:2014年东路零字070号)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计付];二、被告羊金辉对上述债务在其继承羊良贵遗产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三、被告符小爱对被告羊金麟、李月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海南海拓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羊金麟、李月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若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未受清偿的,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有权就羊良贵、李月桂名下位于儋州市那大镇工业大道西侧丰华小区(雅拉河畔双限房)1栋2单元0503房的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六、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30.55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甸支行负担56.55元,由被告羊金麟、羊金辉、符小爱、李月桂、海南海拓创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37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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