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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08民初5340号
曹曦尹、刘月平:

本院受理原告海南宏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福居公司)与被告曹曦尹、刘月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08民初5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曹曦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南宏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违约金64500元。二、驳回海南宏福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25元,由曹曦尹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依法处理。

2018年0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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