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候文学与被告曹曦尹、刘月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08民初53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曹曦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候文学违约金150000元。二、驳回候文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曹曦尹负担1612.5元,候文学负担537.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依法处理。
2018年0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