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周安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和被告离婚;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18年10月31日上午9:00在本院灵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