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郑广春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须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证据材料副本。原告在该案件中分别诉请:1.判令原、被告离婚,解除双方之间的夫妻婚姻关系;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的15日内。该案件定于2018年11月9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