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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08民初3307号
黄文团、王宝英:

本院受理原告杨鹏与被告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08民初33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文团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鹏偿还借款本金11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本金11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31日起计付至债务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驳回原告杨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黄文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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