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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山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7)琼0107民初7852号
吴乾明、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雷志刚诉被告吴乾明、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琼0107民初7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雷志刚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雷志刚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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