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丽诉被告吴乾明、海口延陵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7)琼0107民初78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限被告吴乾明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李丽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及利息(以25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李丽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800元,由被告吴乾明负担。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