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杨鸿怡诉被告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18)琼0107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海南汇宇物业发展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位于海口市龙昆南路西侧汇宇金城8号楼1301房的不动产产权分证办理至原告杨鸿怡名下(房产总证号:琼房证字第00068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