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发改案件沟通机制的若干规定
为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业务指导,提高审判质量,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院审理的二审案件,需要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应 当在下判前与原审承办法官沟通,指出原审存在的问题,原审承办法官可以就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二条 需要发回重审的案件,重审裁定中可以指出原审判 决在认定事实、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也可以另附重审函,提出相关建议,供原审法院参考。
第三条 下级法院在重审时,应当认真研究本院重审裁定或 重审函提出的具体问题和建议,原则上应当参照办理。需要改变二审裁定和重审函提出的重审意见的,应当向院、庭长报备监督。必要时,院、庭长可以提交法官会议或审委会讨论。
第四条 本院对下级法院的沟通,可以采取以下方式:1、电话沟通方式;2、“请上来,走下去”的方式;3、针对辖区基层法院出现的共性问题,可以集中沟通;4、其他方式。
第五条 下级法院对本院提出的发改案件沟通意见应当保 密,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否则,按违反审判纪律论处。
第六条 本院各业务庭应当建立发改案件的台账,登记发改 案件的相关情况,在每月报结案件时,与相关法律文书一并报审务办。
审务办每季度对下级法院进行一次通报。
第七条 本院可以不定期地对下级法院进行业务指导,通过 案件质量评查、发改案件反馈等形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提高下级法院的审判质量。
第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