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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移送及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0-24【字体: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案件移送及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的规定
 
  一、案件移送工作
  按照“一口进、一口出”的工作原则,在立案庭设立“案件移送工作站”,各业务庭将需要移送的案件卷宗备齐后,分类移送至立案庭,由立案庭分别处理。
  (一)专人接收:立案庭安排专人负责接收案件,接收时应核对并登记卷宗册数及相关材料,整理后汇总并制作表格,用于对外移送签收。立案庭于每周一、三接收移送案件。
  (二)向高院及其他法院送卷:向高院移送的上诉案件、调卷以及因管辖问题须向其他市县法院移送的案件,立案庭整理好后,由法警支队根据省高院及其他法院收案时间移送案件。
  (三)向区法院退卷:向区法院退卷的案件,由立案庭整理好后,交由区法院负责移送案件的人员。立案庭于每周二、四接收区法院向我院移送的上诉案件,同时向区法院移送案件的人员交付退卷。
  (四)一次性送卷:向高院移送案件时,各业务庭须备齐移交案件的全部卷宗及其他相关材料,因业务庭原因导致案件未能一次移交成功,被省高院将案件退回,由业务庭领回补齐后自行移送。
  (五)向区法院调卷:需调取区法院案件的,将调卷函交由区法院负责移送案件的人员,由区法院调齐案件卷宗后向我院立案庭移送案件。
  二、法律文书等送达工作
  法律文书送达工作由本院各业务庭和法警支队共同完成。
  (一)法警支队负责送达的法律文书
  1、民商事、行政案件:(1)案件受理通知书;(2)缴费通知书;(3)权利义务告知函;(4)诚信诉讼提示书及诚信诉讼保证书;(5)廉政监督卡;(6)举证通知书;(7)应诉通知书;(8)出庭通知书;(9)起诉状副本;(10)证据副本;(11)传票;(12)合议庭通知书;(13)送达地址确认书;(14)与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案件审理的法律文书及函件;(15)其他需法警支队送达的,经业务庭庭长、主管领导及法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达。
  2、刑事案件:(1)传票;(2)权利义务告知函;(3)起诉书副本及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出庭通知书;(5)告知笔录;(6)指定辩护通知书;(7)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8)移送执行通知书;(9)罪犯结案登记表;(10)换押证及提讯提解证;(11)与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案件审理的法律文书及函件;(12)其他需法警支队送达的,经业务庭庭长、主管领导及法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达。
  3、执行案件:(1)传票;(2)执行通知书;(3)执行风险告知书;(4)报告财产令;(5)合议庭通知书;(6)听证通知书;(7)协助执行通知书;(8)评估报告;(9)限制出境决定书;(10)限制高消费令;(11)失信决定书;(12)鉴定报告;(13)与各相关单位之间涉及案件审理的法律文书及函件;(14)其他需法警支队送达的,经业务庭庭长、主管领导及法警支队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送达。
  (二)各业务庭负责送达的法律文书
  除上述文件外,其他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由业务庭自行送达。
  (三)交由法警支队送达的条件
  1、电话及邮寄后直接送达:(1)各业务庭通过电话通知和邮寄送达方式均不能送达的,交由法警支队直接送达。(2)邮寄送达时签收人非当事人本人,且签收人不符合可代签收的法律规定条件时,为确保送达程序合法有效,可交由法警支队直接送达,业务庭需附送达回证复印件及情况说明。
  2、仅签收即可:所要送达的法律文书仅须签收回证即可,无须进行询问或征求被送达人意见。但送达地址确认书、刑事审判案件中送达起诉书副本询问被告人是否请律师及记录联系电话的除外。
  3、信息详细具体:业务庭需提供详细具体的送达地址、受送达人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提供案件承办人和书记员姓名及联系电话。
  4、附邮寄回执:业务庭交由法警支队送达的法律文书,须附邮寄送达不到的回执复印件、查询未妥投的其他证明或情况说明。
  5、一次性送达:同一份法律文书或函件,法警支队仅执行一次送达工作。因业务庭原因(制作的法律文书或函件有问题、未能提供详细具体的送达地址或受送达人等)导致未能成功送达,法警支队不再进行二次送达,由业务庭更正法律文书或函件的相关信息后,自行送达。但因法警支队自身原因,仍需进行二次甚至多次送达。
  (四)法警支队送达工作的相关要求
  1、送达时限:法警支队自收到送达材料后于3个工作日内送达完毕,遇节假日的时间相应顺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2、送达人数:送达应由2名以上司法警察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进行。未能送达的应及时与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联系,说明原因,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3、专人接收:法警支队应设立专人负责法律文书的接收工作,建立台账,接收法律文书时应登记接收时间,并进行数量统计,统一妥善保管。
  4、专人保管:送达完毕后,送达人应在当日将送达回证交回法警支队专人保管,由专人通知案件承办人或书记员领取送达回证并登记领取时间。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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