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商事案件扁平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推动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落实扁平化管理模式,有效减少管理层级,提升审判权运行管理的效能,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民商事案件扁平化管理以审判组织和法官为中心,通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调整,实现均衡分案,培养法官综合素质,落实法官办案责任制。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和环资庭。四个民事审判庭构建大民事格局,对全部民商事案件实行统一、均衡分案。
第三条 立案庭负责民商事案件分案工作。案件分配以流水分案为原则,以存案补平、合理调控为补充。流水分案是指对各合议庭法官进行滚动分案。存案补平是指在每两个月结案日的次日,以民商事审判庭个人平均收案数为基数,对存案低于基数的法官,用新收案件补平。合理调控是指对重大疑难和新类型案件,采用二次分案的办法,由分管院领导指定承办法官。
第四条 在立案阶段对民商事案件实行繁简分流,对可以诉前调解或撤诉的案件,由立案庭直接办理。
第五条 在分案前,先按照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系列案件的分类标准将民商事案件分为三类,然后对每类案件实行滚动分案。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和涉及环境资源的刑事、行政案件不列入滚动分案的范围,分别指定民三庭和环资庭专人办理。
第六条 对同一类型案件或系列案件进行分案时,应在案件排期表的备注栏中予以备注。
第七条 根据各民事审判庭的一审案件受理情况,各庭长承办本庭分类审理的一审案件,每年10-15件(以当年受理数为限)。
第八条 各民事审判庭以原分类审判业务开展上下级法院对口协调、工作调研以及对下业务指导。
第九条 合议庭对非本庭原分类案件作出评议意见后,需报法官会议、审委会讨论的,交由对口业务庭庭长审核;法官在办理其他业务庭的案件时,遇到疑难复杂案件,应向案件对口业务庭庭长汇报、请示;合议庭之间对同一类型案件的事实、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召开全体民商事法官会议讨论,以保证裁判尺度的统一。
第十条 各民事审判庭庭长对所在部门的人员负有审判管理和行政管理双重责任,同时对其他部门办理其分管类型案件的法官负有业务指导和审判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