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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罚款

被罚款人: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

【来源:海口中院】发布时间:2017-11-16【字体: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罚款决定
 
                            (2017)琼01执81号

  被罚款人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8号乐普生商厦9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薛亮与被执行人海南乐普生百货有限公司、海南乐普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之日起三日内申报财产并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琼民终2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申报财产或履行义务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有位于海南省海口市海秀路8号乐普生商厦第5、6层房产,但在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义务,本院应依法对该公司予以罚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海南佳心百货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限在2017年7月5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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