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海中法执恢字第2-1号
申请执行人甘虹,女,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88号北海岸88小区602室。
被执行人沈桂林,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联排别墅8号。
被执行人戴丽莉,女,1971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住宅小区联排别墅8号。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1)琼州证字第456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3)琼州证字第7384号《执行证书》和权利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虹与被执行人沈桂林、戴丽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2677400元,本案执行费80077元,合计12757477元。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本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限制被执行人戴丽莉出境。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避免因其被执行人戴丽莉出境导致申请执行人的债权难以实现,应限制被执行人戴丽莉出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限制被执行人戴丽莉(身份证号:630103197103050064,护照号:G21690729,往来港澳通行证号:W55293211,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号:T05518531)出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吴济汉
审 判 员 秦恩轩
审 判 员 胡 猛
二O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清海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