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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兰区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送达公告
(2018)琼0108民初8036号
海口灵龙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冯仕明诉被告海口灵龙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复印件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确认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23号仙桃花园(原茂隆商厦)副楼第一层商场(面积587.72平方米)的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总价款273.8593万元;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位于海口市海甸岛人民大道23号仙桃花园(原茂隆商厦)副楼第一层商场(面积587.72平方米)的房产证;3.判令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10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2018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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