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玉与被告王文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08民初4708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内容如下:被告王文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玉偿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4月10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王文成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18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