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李璐与被告王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琼0108民初49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建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璐偿还借款本金400万元并支付利息111.6万元(400万元×月利率2%×15个月-已付8.4万元=111.6万元)以及逾期利息(以所欠借款本金4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付自2016年6月3日起至债务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241.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2620.75元,由原告李璐负担213.75元,由被告王建负担32407元(原告李璐已预交的32620.75元中的32407元,予以退回)。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07月26日